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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保参保人门诊就医须知

独孤久贱
独孤久贱发表于2016-03-01

 一、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必须携带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刷卡挂号,并必须在医生处就诊时出示社会保障卡。

二、已确认门诊特病(经市社保局审批的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的参保人看门诊特病时交《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本》给医生记录诊疗情况,交费时需同时出示社会保障卡和《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本》。

三、在门诊抽血化验、注射、各项治疗,做心电图、B超、CT、磁共振等各项检查时须出示社会保障卡,让医务人员核对。

四、门诊开药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如因病情严重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五、参保人或因病情严重委托他人代开药的,必须出具社会保障卡、身份证、以往门诊病历本相关疾病记载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需留联系电话并签名。

六、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帐户金额(医保卡余额)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1个月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可用于支付其父母、配偶及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除外),但条件是其父母、配偶及子女参加了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就诊时以患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挂号,交费前在患者处方或诊疗单背面注明以下资料:

1、被划卡的其父母或子女或配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姓名号码;

2、患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号;

3、注明关系(如父子);

4、留联系电话并签名。

此项待遇只能当次门诊时刷卡享受。不能事后在社保局或定点医院现金报销。

七、因医院电脑产生故障或者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损坏等原因导致不能刷卡记账的,参保人可以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在1个月内凭收费收据、门诊病历、医保卡等可以到收费窗口进行审核报销;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的还需凭报告单。

八、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看病,不得要求超量开药及非治疗性药品,不得以药换药,不得修改病历。违者按相关法规、法律处理。

九、按照市社保局规定,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等不能绑定我院,其参保人不能在我院门诊用社会保障卡刷卡记账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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