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一、补发是指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二、当事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原签发机构提出;原签发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资质被取消的,向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提出。
三、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补发申请表》
(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死亡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失踪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文件;新生儿父母亲均死亡或失踪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在深圳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相关遗失声明;
(四)新生儿未登记户籍的,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尚未登记户籍的证明材料;原《出生医学证明》仅有母亲一方信息的,提交单方尚未登记户籍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真实、有效的,原签发机构应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给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深圳市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应由产房护士长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无原《深圳市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应审核相关材料,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批准后,打印与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的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
●新生儿已经登记户籍的,发给正页;尚未登记户籍的,发给正页和副页。
●新《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副页(未登记户籍的只为存根)随补发申请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