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金报销须知
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章就医与转诊中第四十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一)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二、门诊报销最高上限为1000元/年度;三档门诊和住院、二档门诊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到上级医院的,由就诊医生开具转诊证明,医保办审核盖章后,到非结算医院就诊时,先垫付现金,并提供以下资料回本院医保办报销:
(一)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复印件、转出医院转诊证明原件(必须由转入医院医生盖章或签名)、原始收费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
(二)年度限额内,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目录内门诊甲类、乙类药物报销分别记账80%、60%;诊疗项目费用90%记账,单项诊疗最高记账不超过120元。
(三)经我院转诊的基本医疗保险三档住院参保人,在转入医院住院时,致电:0755-84135652,办理“网上转诊”手续后,可在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记账,无需回我院报销。
(四)未转诊的非急诊门诊费用,不能报销。
(五)基本医疗保险二、三档在深圳市外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能报销。
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后,参保人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当时不能记账的,于60天内持医保卡、有就诊医生签名的原始收费收据、门诊病历等资料到医保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到收费窗口找原收费员或收费组长给予办理补记账手续。
参保人因电脑或网络故障当时不能记账的,可在当月持医保卡、有收费员签名及填写“已核卡,因故障未刷卡”的原始收费收据、门诊病历等资料料到收费窗口找原收费员或收费组长给予办理补记账手续。
五、《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五章第六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结算医院外的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应支付标准的9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