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育医疗保险政策须知

深圳华侨城医院 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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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加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人员。
    享受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不含婴儿费用)、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前挂生育保险号,就诊时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和病历本;做产前检查的需将计划生育证明贴在《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内;住院分娩的需将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的复印件和计划生育证明的原件交入院登记处作病历存档。
    一、产前检查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查、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前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唐氏筛查项目(包括甲胎蛋白、雌三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包括胎儿产前诊断项目)、胎儿脐血监测和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前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前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血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胎心监测;
    第十次检查:(38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胎心监测;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二、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二)人工终止妊娠(流产术),包括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药物终止妊娠;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四)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
    (五)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三、不属生育医疗保险支付而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项目
    (一)需住院治疗的先兆流产、稽留流产、死胎引产术等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因前置胎盘、孕期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儿生长受限、妊娠呕吐、妊娠高血压、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妊娠合并内外科各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
    四、生育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均不支付的医疗项目
    (一)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变性手术的诊疗项目费用;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切医疗费用,以及未婚患者的流产、引产、保胎、宫外孕、分娩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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