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患者市外转诊流程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 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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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妇幼保健院


参保患者市外转诊流程


1、为了规范本院转诊管理、保障转诊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市医疗机构间转诊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逐级就近转诊,辖区内转诊;

(2)转出医疗机构事先与转入医疗机构联系沟通;

(3)同级医疗机构、同类型医疗机构间不互相转诊;

(4)专科医疗机构的本专科疑难危重急救患者不向综合医疗机构转诊。

3、拟转诊时,须按首诊负责制原则,由门、急诊首诊医师或住院部主管医师报告门诊部或临床科室负责人,由门诊部或科室负责人提出,报医务科(非行政上班时间报院总值)同意,由医务科或院总值与转入医疗机构对应部门取得联系;转入医疗机构应派出相关科室主治以上医师及时前往会诊,决定是否需要转诊。具体要求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4、经过双方门诊部或临床科室之间事先以电话等方式联系沟通,并得到转入医疗机构门诊部或临床科室负责人以电话等方式确认可以转诊的,报告转入医疗机构医务科(或医疗机构总值)后即可简化上述程序直接转诊。

第四条  经同意转诊的,转出医疗机构门、急诊首诊医师或住院部主管医师须写好门、急诊首诊病情记录或住院病历摘要,带齐相关资料,在转出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的护送下将患者送至转入医疗机构,进行详细交接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开。

5、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急危重患者需要立即转诊的,转出医疗机构医务科或医疗机构总值须事先通知转入医疗机构对应部门,告知相关病情;转出医疗机构门、急诊首诊医师或住院部主管医师须写好门、急诊首诊病情记录或住院病历摘要,带齐相关资料,在确保患者安全的前提下,由专科或指定医师和护士护送将患者送至转入医疗机构,进行详细交接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开。转入医疗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做好接收准备,不得借故拒收患者。

6、转出医疗机构应事先书面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转诊的理由和注意事项、转诊途中可能会发生的意外情况等,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必要时转出医疗机构应做好途中抢救准备。

7、市级综合医疗机构承担区级综合医疗机构和市属专科医疗机构患者的转诊并实行分片包干,我院可接受各区级综合医疗机构和区属专科医疗机构的儿科、妇科、产科、乳腺科等患者转诊。

8、急危重症孕产妇的转诊执行《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修订)》。

9、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接受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转诊。

10、市外转诊相关规定

11、市外转诊条件及其他规定

(1)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①所患病种属于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②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③属于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患者。

(2)参保人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①所患疾病本市能诊治的,不得要求市外转诊;

②市外转诊时应按所转诊的项目治疗,若再转诊的需再开具转诊证明;

③转诊证明或介绍信一个疗程有效,不得多次使用;

④需再次转诊市外就医的,重新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3)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市外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按本办法规定降低20个百分点;到国内非定点医疗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按本办法规定降低50个百分点。

(4)申请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①医院原始收费收据②医院费用明细清单③门诊病历④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⑤疾病诊断证明书⑥参保人社保医疗卡⑦参保人身份证⑧参保人在深圳开户的银行存折(中行、工行、建行、农行)

(5)参保人在费用发生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向市社保中心医保审核报销窗口提出审核报销申请,逾期不予报销。

(6)本院市外转诊医疗项目

①妊娠合并重症肝炎(估计需做人工肝)等疑难杂症;

②少见的遗传病产前基因诊断;

③胎儿宫内治疗:如宫内输血、宫内手术等;

④大于28孕周需做胎儿脐血穿刺者;

⑤乳腺癌放疗(需做适形调强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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