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8年发表的APS分类标准如下:
临床标准
1、 血管内血栓形成
任何组织或器官中出现过一次或多次较大的动脉、静脉或小血管内血栓形成。除表浅静脉血栓形成之外,其他部位的血栓形成都必须经过影像学、多普勒检查或组织病理学研究加以证实。就组织病理学检查来讲,必须证实血栓形成不伴有明显的血管壁炎性改变。
2、 妊娠时
(1) 病人发生过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流产。这种流产是在妊娠第10周或10周以上时发生的,且流产的死胎无其它原因可以解释。
(2) 病人发生过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早产。这种早产发生在妊娠第34周之前。早产的原因可为严重的先兆子痫、子痫或严重的胎盘功能不全。
3、 连续3次或3 次以上的自发性流产。这种流产发生在妊娠第10周之前。注意排除流产的其他原因如母体解剖或内分泌异常等。
实验室标准
1、 患者血中存在IgG和/或IgM抗磷脂抗体,后者的滴度为中等度或高度。至少检查2次以上,两次的间隔时间应超过6周。
2、 患者血液中存在狼疮抗凝物。至少应检查2次以上,两次间隔时间应超过6周。
患者具备至少一条临床标准和一条实验室标准可诊断为A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