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十严禁”、“五不可”你了解吗?(文内有奖答题)

黄展医生 发布于2024-04-17 12:09 阅读量235

本文转载自长安港湾医院

转载自“广东医保” 

医疗保障基金是

人民群众的“看病钱”“保命钱”

我们要以零容忍的态度

严厉打击欺诈骗保

什么是医保基金“十严禁” 和“五不可”?

一起来了解

 

一、定点医药机构“十严禁”


1.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严禁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3.严禁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严禁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严禁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严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7.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8.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9.严禁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10.严禁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其他行为。

 

★温馨提示


定点医药机构如果违反规定,将责令改正,并退回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故意骗取医保基金,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二、个人使用医保基金“五不可”


1.不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不可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不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4.不可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5.不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温馨提示

 

参保人如果违反规定,不仅要退回医保基金损失,还可能被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12个月

 

故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还将处骗取金额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关注

4月是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

基金监管同参与 守好群众“救命钱”


典型案例


冒用他人医保凭证骗取医保基金



可构成诈骗罪!


本故事为真实案例


最终,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林犯诈骗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林隐瞒真相,骗取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徐某林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认定徐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已生效。

 

★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骗取医保基金的典型案例。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同时,有义务维护医疗保障基金持续健康发展,不得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也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构成犯罪的,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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