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接种情况:原发病完成治疗且处于完全缓解状态、病情稳定的患者;与免疫功能紊乱、凝血功能障碍无关的疾病、病情已得到控制的疾病,如缺铁性贫血、巨幼细胞性贫血等;
可接种疫苗的情况:完成治疗3个月以上、病情稳定的患者;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3个月以上、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6个月、CAR-T治疗完成6个月以上且病情稳定的患者;应用来那度胺或TKI单药维持治疗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可考虑优化接种疫苗的患者:未进行治疗的新发惰性肿瘤患者,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现接种疫苗再开始治疗;若患者在治疗期间接种疫苗,原发病应病情稳定,中性粒细胞≥1×109/L,血小板≥50×109/L。
不适合接种疫苗的情况:
1.原发病未得到有效控制,疾病进展的患者;
2.正在接受抗B细胞治疗的患者,如CD20单抗、BTK抑制剂维持治疗、双抗治疗结束不满6个月的患者;
3.强化疗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4.中性粒细胞<1×109/L,血小板<50×109/L的患者。
6.免疫相关疾病:ITP、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应用免疫抑制剂治疗后停药不足6个月的患者;
7.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或肥大细胞增多症的患者;
8.凝血功能障碍的患者;
9.存在2级以上GVHD的患者
10.其他不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