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时胎龄与损害性质有密切关系:1.受精后2周内,孕卵着床前后,药物对胚胎影响为“全”或“无”:“全”表现为胚胎早期死亡导致流产;“无”则为胚胎继续发育,不出现异常。2.受精后3~8周之间,是胚胎器官分化发育阶段,胚胎开始定向分化发育,受到有害物质作用后,即可能产生形态上的异常而出现畸形,称为致畸高度敏感期,具体地说,如神经组织于受精后15~25日,心脏于21~40日,肢体和眼睛于24~46日易受药物影响。3.受精后9周~足月是胎儿生长,器官发育,功能完善阶段,仅有神经系统,生殖器和牙齿仍在继续分化,特别是神经系统分化,发育和增生是在妊娠晚期和新生儿期达最高峰。在此期间受到药物作用后,由于肝酶结合功能差及血脑通透性高,易使胎儿受损,还可表现为胎儿生长受限,低出生体重和功能行为异常。
在相同致畸剂量,短暂暴露很少致畸,而长期慢性暴露导致致畸风险显著增加,因此妊娠期用药尽可能缩短用药时间。通常暴露剂量越大,对胚胎和胎儿的危害越大,由于胚胎对有害因子较成人敏感,当暴露剂量尚未对母体有明显影响时,可能已经对胚胎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用药咨询需要考虑用药的时间长度和暴露剂量,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