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病情,法不容情?!

刘坚医生 发布于2025-06-02 18:03 阅读量505

本文由刘坚原创

有个青春期小女孩,才13岁。就诊时发现她一侧乳头、乳晕湿疹非常严重,渗出、水肿、结痂、颜色发黑,不忍直视。立刻闪现在我脑海的是湿疹,但湿疹样癌待排。出于对孩子的保护,我仅仅说是湿疹,详细告知每天盐水湿敷,完全干燥后改地奈德乳膏。并再三告知一周后必须复诊。可一周到了,孩子没来,我打电话给孩子妈妈,妈妈十分歉意地说约不到号。我说加号给她看。复诊时看到症状明显好转,我心稍安一些,嘱咐继续以前治疗,减少沐浴露等碱性洗涤剂使用,再次强调定期复诊的重要性。直到我看到湿疹完全恢复正常才放心。

实际上,我犯了两个错误:1、没有告知湿疹样癌可能。严格说违反知情同意,这是法律赋予每个患者的权力;2、没有首先排除癌症,再按湿疹治理。因为按诊疗思维规则,应该首先排除危害最大、预后最差、最紧急的疾病。不过,要排除癌症,需要手术活检,或粗针穿刺活检。这两种检查都是创伤性检查,增加孩子的痛苦和医疗费。首先做无创伤性,再做创伤性检查,这符合另一项临床思维规则。

临床工作三十多年了,我常常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检查、输液和药物的使用等,多数情况下得到患者的认可,可我自己常常因此承受巨大压力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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