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耳鸣的定义是:在无外界相应声源或外界刺激情况下,人耳主观感受到的声音。但是打开搜索引擎,搜索“神经性耳鸣”,就可以看到“神经性耳鸣是指人们在没有任何外界刺激条件下所产生的异常声音感觉。”这是把耳鸣和“神经性耳鸣”划了等号;而在临床上仍有很多医生作出“神经性耳鸣”的诊断。这里要说的是“神经性耳鸣”可休矣。
其实,早在2012年,针对耳鸣诊疗诸多的问题中华医学会就组织专家就形成了共识。
共识一 通常将临床上原因不明的一类耳鸣统称为特发性耳鸣。对于“神经性耳鸣”这一临床曾经最常使用的诊断名词,专家们一致认为应予以废除。首先这一诊断概念不准确,多数主观性耳鸣通常无法明确是由听神经病变所造成的;另外,“神经性耳鸣”的诊断可能误导患者认为其耳鸣是不治之症,从而造成悲观情绪,丧失配合治疗的信心,不利于治疗的开展。
共识二 特发性耳鸣是由多因素造成的,可以伴有听觉过敏现象。Jastreboff提出耳鸣的神经生理模型理论认为,耳鸣的产生包括发生、觉察、感知和评价等阶段,同时,一部分异常的耳鸣信息可能通过边缘系统和自主神经系统强化了皮层或皮层下中枢对耳鸣的察觉和感知过程,从而产生一个使耳鸣信号不断强化的恶性循环链。研究表明大约15%的人群有听觉过敏的经历,耳鸣与听觉过敏的关系甚为密切,治疗上只能利用声音来进行“脱敏”。
耳鸣临床分期:起病3个月以内为急性期,3个月至1年为亚急性期,1年以上为慢性期。临床观察表明,急性耳鸣获得痊愈的机会更大,随着病程的延长治愈的概率逐渐降低,这也是耳鸣分期指导临床选择治疗方案的目的。
共识三 特发性耳鸣需采用综合疗法,治疗的重点是减轻或消除患者与耳鸣有关的不良心理反应,心理疏导是治疗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耳鸣综合疗法包括耳鸣咨询、声治疗及其他治疗措施(如药物、行为认知疗法、手术、经颅磁刺激等)。治疗应从针对耳鸣本身,转向重点治疗与耳鸣有关的不良心理反应及伴随症状。此外,耳鸣的伴随症状包括睡眠障碍、心烦、焦虑、注意力下降等,通过药物和辅助治疗手段缓解上述症状,可减轻耳鸣带来的负面效应,将有助于打断耳鸣形成和加重的恶性循环。
共识四 对伴有听力下降的耳鸣患者,可使用助听器治疗。
对伴有听力下降的耳鸣患者,经系统规范治疗后听力依然没有恢复,可考虑选择佩戴助听器。当耳鸣患者听力下降程度符合佩戴助听器治疗的条件时,在测试当中耳鸣明显减轻或消失的病例,应积极推荐佩戴,并在治疗过程中给予正确指导。
共识五 尽快建立一系列简洁、适用且符合我国国情的评估量表以便对耳鸣的严重程度和疗效进行评估。Newman等别提出的耳鸣残疾评估量表(THI)是目前最常用的问卷评估方法,刘蓬和李明提出了耳鸣严重程度评估量表,推荐在临床上使用,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这将为今后在各个层面的交流以及论文的撰写发表提供了参考依据。这次的专家共识会议讨论了很多关于耳鸣的模糊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对耳鸣的一些基本概念及诊断、治疗中的很多重要问题达成了共识,对推动国内耳鸣临床和科研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