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参保人就医须知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 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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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知识:


    1. 2015年3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待遇包含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


    2. 生育保险参保人2015年2月前参加过本市生育医疗保险的,其可以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未参加过本市生育医疗保险的,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方可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其生育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社保机构申请报销。


    3.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人员,当月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并可继续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


就医流程:


    1.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保参保人,需进行围产期的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终止妊娠手术(14周以上)、计划生育手术、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者应尽快办理《计划生育证明》。以免影响就医时记账。其中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根据疾病类型需提供以下资料方可记账,并留存资料复印件和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1) 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终止妊娠手术(14周以上)、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需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和计划生育证明。


    2) 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皮下埋植避孕剂、取出宫内节育器和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终止妊娠手术(14周以内、含14周)需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


    3. 对于产前检查的参保人在建母子保健手册时,按深卫发[2009]40号文规定,将计划生育证明原件粘贴在《母子保健手册》内。在进行产前检查时需按规定的项目及时间进行检查,不按规定的项目及时间进行检查或重复检查不能予以生育医疗保险记账。


    4. 在分娩住院、终止妊娠手术(14周以上)时未取得《计划生育证明》者,现金支付后应保留好就诊资料(病历、收据、费用清单)在发生费用12个月内,待取得计划生育证明后带齐所需资料到医院医保科办理补记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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