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参保人住院须知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 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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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参保人住院须知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规定,现将医保病人办理住院的手续及流程告知如下:


    1.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可选择本市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住院必须首诊在结算医院住院治疗,若病情需要转院,需按规定办理逐级转诊手续后,方可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急诊抢救可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本市非结算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应支付标准的90%支付。


    3.参保人因病需住院治疗时,先由门诊医生核卡后详尽填写入院通知书,至出入院处办理入院登记。出入院处工作人员须要求病人提供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少儿参保人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经核验后复印。经工作人员核验确认“人卡相符”后,要求参保人在保障卡复印件上按压右手食指指纹留存。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生育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项目入院时,还应同时提供有效婚育证明材料(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 ),住院期间应将患者的社会保障卡留在医院住院收费处。


    4.参保人已参保而未能提供保障卡者,须填写《深圳市自费住院承认书》并记录是何种原因未能提供保障卡,非新参保未制卡或补卡换卡的,要求三天内补交保障卡,参保人因特殊原因未能提供保障卡的必须在承认书上注明并签名按指纹,按医保病人办理入院手续,诊疗过程按社保相关规定执行,,并缴交足额住院押金。并要求患者及时制卡,若参保人出院时仍未取得卡,可先办理出院手续,暂不结帐。待领取卡后再办理结帐手续。住院时不出示保障卡,在承认书上注明“自费”并签名按指纹的医院不予补记账,社保部门也不予现金报销其医疗费用。
 


住院就诊程序:


    1.参加医疗保险并持有《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2.参保人持证到挂号处挂号,领取医疗保险处方及门诊病历;


    3.经主诊医生诊断,符合入院条件的开出入院通知书;


    4.凭入院通知书、《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入院手续;


    5.医保患者入院时在入院通知书上留右手食指指纹;


    6.办理出院手续,本人或亲属核对住院费用无误后在结帐单上签名,按规定应自付费用由本人现金支付。


参保人住院须知:


    1.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标准的参保人持本人《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以下简称《医保卡》)及入院通知书在住院收费处办理医保记帐住院手续。


    2.办理住院时将病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经住院收费处审核后交所住科室。


    3.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分娩及行计划生育手术,除提供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证件复印件:生育第一胎及计划生育手术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生育第二胎提供准生证复印件。


    4.异位妊娠(宫外孕)、葡萄胎提供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5.医保患者入院时在入院通知书上留右手食指指纹。


    6.十天内再入院的参保人,需重新开具入院通知书,科主任签字同意,在宝安区社保中心办理“10天内住院登记”后才能进行医保记帐,否则需要自费。

        住院期间不得外出,应留院观察,以便及时诊断治疗。如擅自离院,按自动出院或自费处理。


    7.住院诊疗期间如有社保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的用药、用材及相关自费项目,应先交足现金后方可使用。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属自费。


    8.禁止持他人《医保卡》冒名顶替就医、住院、检查及对病历、处方、费用单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如被发现即取消医保记帐资格并报告社保中心。


    9.办理出院手续,本人或亲属核对住院费用无误后在结帐单上签名,按规定应自付费用由本人现金支付。


    10.因病情需要安置和置换人工器官的费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需交现金结帐后,持发票、门诊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保卡到宝安区社保中心报销。


    11.如参保人《医保卡》遗失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刷卡医保记帐,要及时报告住院收费处备案及主管医生。
 


不偿付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一)到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治疗的; 
  (二)未经转诊自行到非结算医院治疗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需就近抢救的除外; 
  (三)自购药品的;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其他责任事故或各种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斗殴等造成伤害的; 
  (六)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 
  (七)国家、省、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

    (九)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的规定处理;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访视和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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